身心障礙學生輔導計畫

高雄市三民區獅湖國民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
(二)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與輔導辦法第十一條。

二、目的: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促進其生活、學習 、心理、情緒、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提供適性教育,以充分發展潛能。

三、輔導對象:就讀本校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經「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四、輔導組織:
(一) 本校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規 定,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二) 本校設置資源班,提供學生多元安置及適性教育,以充分發揮潛能。
(三) 本校應遴選熱心或受過特殊教育訓練之教師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及生活輔導工作。
(四)本校可運用社團或選派具服務熱忱之同學,訓練助人技巧、成立志工學伴團隊,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等問題。

五、輔導原則:
(一) 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學生個別化輔導,包括彈性課程的設計、多元化評量、優勢能力的學習及具體經驗的獲得。
(二)本校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以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及身心健全發展。
(三)本校有關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應密切配合,且主動聯繫各師範院校特教系、特教中心、醫療機構、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等單位尋求資源與協助,或申請身心障礙專業服務團隊協助,以發揮整體輔導與相互支援之功能,並充分利用學校及社會資源。

六、輔導工作要項:
(一)學生輔導方式:
1.始業輔導: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本校應於開學前或開學後二週內協助安排相關教師、輔導教師、認輔人員、志工及身心障礙學生,舉行座談,以建立良好互動關係。
2.個別與團體輔導:依學生個別差異、需要、問題及類別,採定時或不定時之個別或團體輔導。必要時主動申請本市專業團隊或視、聽障巡迴教師配合協助。
3.巡迴教師及專業團隊輔導:視學生特殊需求,主動向本市專業團隊及巡迴輔導教師申請提供服務。
4.鼓勵參與課外活動:鼓勵身心障礙學生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社團活動,並培養合群、樂觀進取之人生觀。
5.親師生座談會:本校定期規劃辦理親師生座談會,視需要邀請特殊教育及其所需輔導方面之相關學者專家辦理專題研討,藉以溝通觀念,了解問題,以達解決困難之目的。
6.辦理個案研討:依個別化原則,瞭解身心障礙學生之生活及學習適應,擬定進行適性輔導,期達融合教育之效。
7.個別化教育計畫(IEP):除了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完整基本資料外,應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8.個別化轉銜計畫(ITP):本校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中時應結合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規劃提供轉銜服務。
9.轉銜輔導:本校對於即將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就其需求,安排適切的轉銜輔導。
(二)教師專業知能進修:
1.本校教師出缺時應優先任用有特教專長背景教師。
2.鼓勵教師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課程訓練,以提昇教師擁有特教專業知能研習三學分或54小時研習時數,逐年提高特教專業知能教師人數比率。
3.辦理教師知能研習,增進教師輔導知能,協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適應。

七、成績考查:
(一)考查原則: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考查應考量個別需要,以個別化為原則,提供適性與多元化評量。
(二)考查內容:
1.德性成績之考查:可依其特殊身心需求,彈性調整出缺勤規定。
2.學業成績之考查:依個別化教育計畫安排適當學習課程,並訂定學習目標及評量標準,採適性與多元化評量。

八、經費與設備:
(一)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輔導鐘點費、行政業務費,公立學校依預算程序編列;擬具輔導實施計畫,函送教育局專案申請補助(每學年補助輔導鐘點費及行政業務費額度,由教育局視預算及各校身心障礙學生數比率分配之),不足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以共同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事宜。
(二)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如有特殊需求,安排醫師、相關專業人員、專門技術人員、輔導教師等提供資源教學或支援服務,可專案向教育局申請補助。